2月5日,苏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3日起,苏州市对非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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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2月3日起,苏州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和企业复工复产等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通知》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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